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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应千朝与余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千朝,余令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应千朝。委托代理人:傅代宝。被告:余令杰。原告应千朝为与被告余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余令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余令杰下落不明,于2015年6月3日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应千朝的委托代理人傅代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令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被告余令杰向原告应千朝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0‰,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8日止,被告余令杰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余令杰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令杰返还原告应千朝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应千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公告费550元,合计925元,由被告余令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昕人民陪审员  唐达成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吾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