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兵与被告刘代江、刘世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兵,刘代江,刘世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516号原告陈德兵,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55********,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小河坎居委会*组。委托代理人黄群,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代江,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小河坎居委会*组。被告刘世海,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5********,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小河坎居委会*组。原告陈德兵与被告刘代江、刘世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义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群与被告刘代江、刘世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兵诉称:2015年4月20日下午,原告、罗大成等小河坎居委会居民一起到尹家溪镇政府信访室,要求公布居委会2011年监狱征地补偿款账目。居委会主任刘世海赶到信访室后,与原告发生争吵。接着,被告刘代江与刘世海一起对原告和罗大成拳打脚踢,原告被打得鼻子流血、面部肿胀。原告受伤后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原告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4866.84元、误工费7420元、营养费540元、护理费19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5634.84元。原告陈德兵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和《门诊收费票据》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866.84元以及住院18天的事实;2.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一份,拟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住院18天、出院时医嘱原告静休1周的事实;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被打成轻微伤的事实;4.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及被告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被告刘代江辩称:被告刘代江将原告陈德兵打伤是事实,但是原告先骂人。原告受伤后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该赔的就赔,不该赔的不赔。被告刘代江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刘世海辩称:当天下午,原告陈德兵因居委会未公布征地补偿款账目,一见到被告刘世海来到镇政府信访室就骂,并撕扯刘世海衣服,后来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分开。被告刘世海没有打伤原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世海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3、4以及证据1中的《住院收费票据》,两被告均无异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门诊收费票据》,被告刘代江没有异议,但被告刘世海对《门诊收费票据》中CT费1571元有异议。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中有对原告鼻骨、头颅、胸部及上腹等多部位CT检查的记录,原告提交的《门诊收费票据》中CT费1571元与《出院记录》中的内容相符合,因此,原告提交的《门诊收费票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4月20日15时许,原告陈德兵与罗大成等小河坎居委会居民一起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人民政府信访室上访,要求公布尹家溪镇小河坎居委会2011年永定监狱征地补偿款账目。被告刘世海作为小河坎居委会主任接到镇政府通知后立即赶到镇政府信访室。刘世海与原告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撕扯。这时,被告刘代江闻讯也来到了现场。刘代江与刘世海是亲戚关系,刘代江见刘世海与原告之间发生撕扯,便上前对原告拳打脚踢,将原告的鼻部和左面部打伤,欲提起一把木椅砸原告却砸伤了罗大成的头部。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4866.84元。原告出院时,医嘱静休7天。2015年4月28日,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原告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15年6月17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代江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款200元。另查明,2014年度湖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525元,2014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568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刘代江打伤原告陈德兵,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导致原告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4866.84元。刘代江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则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项目中,医疗费4866.84元,有原告提交的收费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7420元明显过高,过高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营养费540元无相关证据证实,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损伤构成伤残,其被鉴定为轻微伤不能作为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故原告的该两项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护理费1908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偏高,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世海在本案中未打伤原告,未侵害原告的健康权,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刘世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受伤住院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4866.84元,2.误工费3323.63元((2014年度湖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525元÷365天×(18+7)天),3.护理费1507.46元(2014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568元÷365天×18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30元/天×18天),1-4项合计10237.9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代江赔偿原告陈德兵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237.9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德兵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德兵负担100元,被告刘代江负担2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义平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覃大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