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金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宝恒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宝恒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675号原告重庆金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康璐88号皇冠自由城1幢3-6,组织机构代码67339214-1。法定代表人颜泽环,经理。被告重庆宝恒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都市工业园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8157723-1。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浩纲,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宝恒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重庆金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园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幸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