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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乔昱与李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昱,李忠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乔昱,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李忠成,男,原住长春市九台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昱与被告李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