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华氏行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俊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氏行商贸有限公司,徐兵,四川俊威电子科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2167号申请人北京华氏行商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刘伟。被申请人徐兵,男,1958年1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四川俊威电子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北川-山东产业园)。北京华氏行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俊威电子科技商贸有限公司、徐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俊威电子科技商贸有限公司、徐兵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北京华氏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俊威电子科技商贸有限公司、徐兵在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名下没有登记的房屋、车辆,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利审 判 员 崔 凯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闫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