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18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佟高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佟高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1812-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王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汉族,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汉族,系该行职员。被告:佟高娃,女,蒙古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佟高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银行存款85万元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佟高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共计8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凌白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