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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运生与武汉洪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刘运生,湖北汉川人,武汉灯泡厂退休职工。被告:武汉洪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洪山区珞狮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程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生与被告武汉洪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运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运生负担。审判员肖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陶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