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蒙阴县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和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和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蒙阴县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茂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礼,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和金,成年,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蒙阴县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和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阴县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蒙阴县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