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帅与张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帅,张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818号原告孙帅,居民。委托代理人李胜吉、高洪文,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玉清东街16777号欣泰盛和苑综合楼16号楼。负责人胡金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帅与被告张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以原被告之间同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9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孙帅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贾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