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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一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与王环、刘志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王环,刘志和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1243号原告: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滕光明,系该所主任。被告:王环,女,汉族,住额敏县。被告:刘志和,男。原告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环、刘志和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7日,原告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对其民事权益、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由原告���疆新额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高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古丽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