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民一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与王环、刘志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王环,刘志和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1243号原告: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滕光明,系该所主任。被告:王环,女,汉族,住额敏县。被告:刘志和,男。原告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环、刘志和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7日,原告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对其民事权益、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由原告���疆新额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高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古丽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