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罗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某纯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隆刑执字第2号罪犯罗某纯,无业。2015年7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15)隆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隆回县公安局建议对罪犯罗某纯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罗某纯经湖南省邵阳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患有直肠癌并肝内、肺转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罗某纯暂予监外执行。审判员 曾宪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