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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辽阳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旭。委托代理人:周建华。被告:辽阳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亦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冀秋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晓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