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艺军与黄荣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133号原告何艺军,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黄荣禄,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艺军与被告黄荣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艺军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何艺军负担。审判员林明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艺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