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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艺军与黄荣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133号原告何艺军,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黄荣禄,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艺军与被告黄荣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艺军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何艺军负担。审判员林明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艺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