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德言诉被告江某以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言,江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罗德言。委托代理人罗玉华。被告江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负责人刘勇,总经理。原告罗德言诉被告江涛以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德言诉称:原告系死者罗先友继父。2011年罗先友与马世琼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14年10月11日,被告江涛驾驶川CU62**号小型客车,从贡井平桥方向沿盐马路往贡井虎头桥方向行驶,20时10分左右行至贡井区盐马路路段(贡井区政府边)时,与从右往左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罗先友相撞,造成罗先友受伤后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15日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涛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罗先友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江涛向马世琼支付丧葬费以及尸检费合计20000元。贡井区人民检察院对江涛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为维护正当权益,原告与马世琼协商一并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因罗先友死亡产生的损失,但马世琼不愿意与原告一并起诉,且不同意将罗德言列为原告。故原告只能单独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人身损害费用共计270810元;2.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的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查明:2015年8月10日,马世琼、罗潇莹作为原告将江涛以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作为被告先于本案原告罗德言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即(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450号案。后本案原告罗德言向本院申请作为(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450号案原告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准许。本院认为,本案与(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450号案系同一起交通事故导致罗先友死亡引起,二案主张的赔偿义务人相同、诉讼标的均系因罗先友死亡产生的损害赔偿,现马世琼、罗潇莹已先于本案原告起诉,且本案原告罗德言已作为(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450号案原告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德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海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