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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邱玉喜与吴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喜,吴军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1420号原告:邱玉喜,男,汉族,身份证号:6523011978040832XX,住址:天山路友联巷健友小区。被告:吴军民,男,汉族,现年46岁左右,住址:昌吉市五星四队养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玉喜诉被告吴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玉喜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吴军民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玉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