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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执字第5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细国执与欧伟文买卖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执字第568-2号申请执行人刘细国,男。被执行人欧伟文,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欧伟文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兴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邱 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