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左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在逃),同年9月18日被抓获,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14年11月7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左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被左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左云县看守所。左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尹某无法归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裁定中止审理,后被告人尹某于2015年8月10日归案本院裁定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广荣、燕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被告人尹某来到被害人王某某家住下,9月5日被告人尹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害人王某某来到左云县金庄煤矿领走其丈夫工资4240元,返回王某某家中。因被告人尹某准备次日回临汾向被害人要300元钱,于是被害人王某某拿出200元放到柜子上给被告人,将其余4000元装在钱包并放到柜子里,然后休息。9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尹某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穿好衣服,将被害人放在柜子里4000元现金全部盗走。后被告人尹某于2014年9月18日被抓获。赃款全部退还给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尹某到案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仝 飞审 判 员 赵振华人民陪审员 沈 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