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潘丹华与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丹华,代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潘丹华,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代波,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界。本院受理的原告潘丹华与被告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依照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本案不能正常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丹华对被告代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恩田审 判 员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韩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