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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铁山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三工程公司国外项目管理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铁山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三工程公司国外项目管理部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锦州铁山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玉。委托代理人王琦,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张际华。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三工程公司国外项目管理部,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人夏晓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铁山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三工程公司国外项目管理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铁山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铁山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7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864元,由原告锦州铁山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 力代理审判员  唐伟丽人民陪审员  张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