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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成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中信华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成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西中信华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成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中信华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中信华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中信华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在确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中信华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中信华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万安县支行帐户上存款。预冻金额人民币190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