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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朱猛与重庆金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大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猛,重庆金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大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099号原告朱猛,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肖廿,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号世纪环岛6-4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成。被告向大喜,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猛诉被告重庆金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大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金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大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猛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猛撤回对被告重庆金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大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朱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 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