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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胜明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45号原告吴胜明,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如才,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周斌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长会,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胜明与被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胜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胜明负担。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