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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杰翔钢材经营部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杰翔钢材经营部,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632-1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杰翔钢材经营部。被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杰翔钢材经营部诉被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进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