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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卢艳与沈阳赫丰鸣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艳,沈阳赫丰鸣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33号原告:卢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承志,系哈尔滨市道外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赫丰鸣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淑香,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艳诉被告沈阳赫丰鸣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卢艳承担。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