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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小雷与郑传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雷,郑传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徐小雷,居民。委托代理人韩启荣,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传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尹凤飞,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雷诉被告郑传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雷已死亡,而其继承人均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徐小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文谦人民陪审员  刘正国人民陪审员  惠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彬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