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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4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华与深圳市盛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华,深圳市盛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465-3号申请执行人邓华,男,汉族,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9906080-X。法定代表人:周XX。申请执行人邓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4]128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40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查询。通过对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的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范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