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5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衍根、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衍根,王春雷,王骞,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526-3号申请执行人李衍根,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春雷,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骞,男,汉族,干部,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干部,住巨野县。本院执行李衍根与王春雷、王骞、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巨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春雷、王骞、黄伟应支付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2800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金融、房地产等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王春雷、王骞、黄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巨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晓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