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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宿州市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合心、戎苏醒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合心,戎苏醒,王其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64号原告:宿州市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纵海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合心,男。被告:戎苏醒,女。被告:王其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合心、戎苏醒、王其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合心、戎苏醒、王其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合心、戎苏醒、王其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0元,由原告宿州市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孔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