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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66号原告:刘某,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某,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从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