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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洁洁与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洁洁,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348号原告:郑洁洁。被告: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洁洁与被告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洁洁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洁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洁洁撤回对被告姚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洁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欢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