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洁洁与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洁洁,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348号原告:郑洁洁。被告: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洁洁与被告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洁洁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洁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洁洁撤回对被告姚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洁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欢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