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于王静申请执行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被执行人刘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英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在诉讼期间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刘英1万元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刘英在某银行账户为xxx内存款1万元的冻结;二、扣划刘英在某银行账户为xxx内存款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博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