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行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岱岳区夏张镇车家上章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岱行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春德。委托代理人呼燕。被执行人岱岳区夏张镇车家上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国祥。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国土资罚字(2014)2047号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岱岳区夏张镇车家上章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岱岳区夏张镇车家上章村村民委员会暂无执行能力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岱岳区夏张镇车家上章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王洪海审判员 付福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