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阳江市阳东区瑞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阳江市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阳东区瑞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阳江市汉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阳江市阳东区瑞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裕东五路(东方宾馆楼下)。法定代理人:郑元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玉,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高新区福冈工业园科技六路东1号。法定代理人:冯忠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阳江市阳东区瑞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阳东区瑞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江市阳东区瑞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