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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家强与胡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强,胡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922号原告黄家强,男,1975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宋正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昌华,男,1964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强与被告胡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家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家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黄家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蔚世平代理审判员  孙雪娇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