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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曹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961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焦文峰,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海辉,1972年11月13日,平度鑫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身份证号码:37028319760710471X。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的委托代理人焦文峰、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2月1日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位于平度市明珠花园24号楼4单元402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因该房屋有银行贷款,双方离婚后由原告一直支付贷款。2014年6月25日,该房屋的贷款原告已全部付清。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助过户,被告一直推诿至今。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价值约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一、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中没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条。二、2006年12月1日原、被告在平度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女孩陈帅利归原告抚养,离婚协议还约定房子归原告所有。三、我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原告曹某名下,我同意将房屋过户到孩子陈帅利名下,因为这样比较公平。现在曹某又与他人结婚,又生育一个孩子,如果过户到曹某名下,在处理财产时对我的孩子陈帅利不利。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日,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到平度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该离婚协议书第2项财产处理部分约定“明珠花园24号楼4单元402户楼房一栋包括地下室共计85.33平方米归女方所有。婚续期间债权、债务全部由女方负责归还,男方无责任”。该楼房原、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南区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了被告陈某的名字。离婚后,原告曹某已经偿还了该楼房全部银行贷款。另查明,该楼房的位置为:平度市明珠花园24号楼4单元4楼402户楼房。2004年4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受人处签了被告陈某的姓名。本案诉讼中,原告对起诉时诉讼请求第一项:“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予以放弃,不再要求处理。将起诉时诉讼请求第二项明确为:判令被告按照2006年12月1日原、被告在平度市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项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位于平度市明珠花园24号楼4单元402户)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离婚证复印件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复印件一份、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度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处理部分涉及的位于平度市明珠花园24号楼4单元4楼402户楼房已明确约定归原告曹某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原告在离婚后也已偿还该楼房的剩余全部按揭贷款,另外,因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处、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处均是被告陈某姓名,被告陈某有协助原告曹某协助办理楼房过户至原告曹某名下的义务,现原告根据离婚协议第2项内容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本案诉讼中,原告���起诉时诉讼请求第一项:“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予以放弃,不再要求处理。故对该项请求本院判决不再涉及。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协助原告曹某办理平度市明珠花园24号楼4单元4楼西户楼房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审 判 长  卢爱林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