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6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908号原告张×,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被告陈×,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杨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