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6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董茂成与北京市勤连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茂成,北京市勤连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彭顺强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6518号原告董茂成,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文辉,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勤连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半截河村496号。法定代表人董书彦,总经理。被告彭顺强,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茂成与被告北京市勤连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彭顺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茂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董茂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茂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董茂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