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辖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与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阳信县商业大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辖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中心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希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志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单忠民,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阳信县商业大厦。住所地:阳信县城。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二商初字第2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及理由是:我公司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即被上诉人与我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山东新合作连锁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独立经营,而被上诉人自称是我公司的原下属企业山东新合作连锁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若主张让我公司承担责任,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我公司注册地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给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原审第三人阳信县商业大厦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向被告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被告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三人阳信县商业大厦主张的是履行与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两被告赔偿损失、第三人恢复供电供水。提交的证据有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阳信县商业大厦于2010年4月11日签订租赁合同和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述证据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的主张说明,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且涉及的房屋位于阳信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员 崔珂平审判员 刘东生二〇一五年九月月七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