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商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华振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华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665号原告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55号银泰泰达国际大厦A座1303室。法定代表人刘入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民,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连云港华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99号华阳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于晟,董事长。原告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华振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