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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1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0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法定代表人:丁卫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维美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梅凤。被执行人:孙文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维美仓储有限公司、孙文忠共有三个案件在我院执行,案号分别为(2015)江法执字第1031、1032、1036号,标的共计1.5亿元。经查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开设账号为45×××50有存款,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江法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对账号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5×××50内存款人民币480000.00元至本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定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义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