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0年9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0年11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