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邓法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0年9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0年11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