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学忠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市政排水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忠,沈阳市皇姑区市政排水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091号原告:宋学忠。委托代理人:张博。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市政排水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邹宏伟,系该单位处长。委托代理人:杨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郭明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忠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市政排水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何景卫审 判 员 高文君人民陪审员 薛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