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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金牛区赛夫建材商行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赛夫建材商行,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443号原告金牛区赛夫建材商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权。委托代理人张国池,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范志全。原告金牛区赛夫建材商行诉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原告金牛区赛夫建材商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因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牛区赛夫建材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牛区赛夫建材商行撤回对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此款原告金牛区赛夫建材商行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