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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一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何玉爱与李保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爱,李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何玉爱,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李保军,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住。本院在执行何玉爱与李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毕永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新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