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一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何玉爱与李保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爱,李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何玉爱,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李保军,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住。本院在执行何玉爱与李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毕永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新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