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隋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727号原告隋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负责人孙东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杨丽娜。本院认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隋磊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子豪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九��七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