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云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84号罪犯何云,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碚法刑初字第007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16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何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云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