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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唐代恩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钢构、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代恩,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钢构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唐代恩,男。委托代理人唐柯平,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钢构分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负责人郭建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田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代恩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钢构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代恩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代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代恩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