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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北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重庆东胜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重庆东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31-1号原告重庆北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人兴支路150号1-5-2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1653-4。法定代表人黄凤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正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东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含谷镇建新村1社。法定代表人文锦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北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东胜机械有限公司票据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霄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群、罗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重庆北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霄敏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