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齐福明与齐作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福明,齐作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188号原告齐福明,农民。被告齐作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福明诉被告齐作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