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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7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齐福明与齐作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福明,齐作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188号原告齐福明,农民。被告齐作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福明诉被告齐作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