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调兵山市某机械修配厂诉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调兵山市某机械修配厂,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某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06号原告调兵山市某机械修配厂,住所地调兵山市。经营者何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调兵山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调兵山市某机械修配厂诉被告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调兵山市某机械修配厂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调兵山市某机械修配厂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调兵山市某机械修配厂撤回起诉。诉讼费17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调兵山市某机械修配厂85元,原告调兵山市某机械修配厂自行承担85元。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